10.1 知識產權的登記仿冒及保護 < 10. 知識產權 < 目錄

知識產權或稱為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包括了商標、專利及著作權(或稱版權)。在高度工業化的國家或科技服務業鼎盛的大國,知識產權是非常重要的。

茲分商標、專利及著作權介紹如下:
一、商標 (Trademark)

在亞洲國家商標是先註冊後使用,才會有法律的保障,唯一的例外是國際著名的商標,例如麥當勞、可口可樂等。在美國則是先使用後註冊。所以,在使用後若發現與別人已登記商標相似時就已經是仿冒了。也就是說,使用或登記前去查詢已登記或正在登記的商標是很重要的;這簡單的步驟,常常是華人在美經商忽略的地方。

商標的登記可申請文字或圖案,或文字加圖案,基本上主要的文字或圖案類似(或相似)會給一般消費者易產生混淆,就構成仿冒了。商標分成產品的商標及服務的商標(Service Mark);所以登記商標如果要登記在很多不同的產品上時,就要申請許多類別了,如衣服、鞋子或帽子在國際商標是第25類;而地毯壁毯則是第27類;肉類魚類第29類。服務標章,如在保險、財務及房地產相關則是第36類商標;像社區服務則是第45類的商標。

商標仿冒,在各地的法律及處理情況不同。在開發中國家商標所有權人要證明仿冒者獲取的利潤。也就是說須要查扣到發票,收據等;在這種情況下,商標的保障是相當有限的。慢慢發展到商標所有權人預期利益的損失,商標所有權人的損害賠償可以去年報稅單的收入與現在報稅單的差額要求相關的損失。商標仿冒的個人或仿冒公司的負責人也會負上刑事責任,這樣嚇阻作用就會發生效果。美國的仿冒除了前述情況外還可以要求三倍賠償,所以賠償金額及刑事責任就相當可觀。這就是為什麼像樣的公司在美國沒有人敢故意抄襲別人註冊的商標或從事仿冒活動了。

商標的保障除了聯邦法外,若有在加州登記還有州法的保護,及習慣法(Common Law)的保護。所以在美國做生意要投保仿冒保險,若不小心發生仿冒官司,才有足夠的資金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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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 (Patent)

專利所有人或持有人將他所創造發明的產品或改良設計等申請專利,讓一般大眾有機會了解他專利發明的知識,而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該專利的獨佔權。

專利制度在保護專利權人的創造發明或改良發明的同時,讓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有其鉅大的商業利益,這樣才能鼓勵發明創新。因為專利需要公佈他的設計及知識,一般大眾有機會看到及了解到他的內容,所以如果專利法制度的建立及保護不夠徹底,對國家的科技,生化等高科技領域會是一重大打擊。。

現在,所謂創造型的發明已經非常少了,人類的智慧經過這多年的創造及想像,已經不容易有大的突破。但是對改良型或實用型的發明則是較容易的。很多高科技公司及生化公司都有大型的研發部門,每年都可產生數十件的專利登記,如此該公司才會有未來性。同樣的,一個國家專利登記的數字則代表該國家在未來科技技術的地位,現在全世界專利數登記較多的國家或地區,以美國、日本、德國佔領先地位;台灣、南韓、中國大陸及印度在專利的發明上則急起直追,這是非常重要的情況。如果專利法的制度及執行上的力度再好好加大,政府要有前瞻性的眼光,如何以階段保護科技界的發展,同時尊重及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這樣科技才能有進步,企業才能擁有成長的空間,國際的投資才會大幅度的增加。如何重視專利法的觀念及保障,會對科技的提昇有相當大的影響,國際跨國公司對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非常的重視,如果專利權的保護、打擊仿冒、賠償不確實執行,那麼國際跨國公司投資的資金只會是象徵意義。如果專利確實保護,也嚴格執行掃蕩非法仿冒的情形後,那麼高科技的投資必然興旺。

現在高科技業時常會有專利官司,因為高科技界創造性的發明已經不多,一般改良性的發明或電腦硬體牽涉到太多的現成專利。在高度競爭情況下,新進業者做的產品很多會有可能仿冒其他公司的專利產品。此公司告你專利仿冒,如果你公司也有大批專利,則你公司反告他公司。大公司之間看誰的專利多,如果差不多就簽合解書,准許彼此相互使用專利。如果小公司沒有什麼專利,或專利不多,大部分合解時就是要付對方權利金了。權利金付多了,產品的競爭力就小許多,所以現在國際上的競爭,尤其是高科技界完全是巧取豪奪,所主要依靠的就是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的競爭。從事國際貿易或高科技界不可不知,研發部門往往是該公司日後發展的依靠;成果的檢驗就是看每年有多少專利登記,有多少著作權申請,商標的知名度是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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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權 (Copyright)

著作權又稱版權,在知識產權中著作權與商標及專利都佔有著重要的地位。著作權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了書本、錄音帶、CD、DVD、錄影帶、電影、電視的轉播等。外形的設計如鞋子的外型、花瓶的曲線、塑像的外形、雨傘的形狀、及色彩花紋等,許許多多的內容已經超過傳統著作權的認知範圍。尤其在網路(Internet)及網站(Website)流行的現在,極為容易從網路上盜錄(未經授權的錄印),著作權的註冊及仿冒問題,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佔有更重要的地位。

著作權是法律對創作或發明等藝術作品的保護,在相當期限內對其創作有獨佔性的保障。所以歌曲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歌曲有其專有權,其他人想要錄製CD、DVD或錄音帶必須要付其版稅,否則就妨害了他的著作權。電影及錄影帶的發行也是一樣的,一部經典名著,往往投資幾千萬美元甚至上億美元,若是允許仿冒者輕易錄製翻版,對於電影的投資人及發行人是極為不公的。因為投資人花了這麼多錢所製作的電影,他的商品如錄影帶或DVD必須賣18元才有足夠利潤(假設),但是仿冒者僅須要賣2元就會有利潤。現在盜錄設備及技術如此普及,如果各國法律沒有明確及嚴厲的制裁仿冒者,那麼人們對藝術的投資及藝術水準的期待就要逐漸降低了。

在美國著作權的登記相當簡單,在商業競爭中是非常重要的舉動。自己的產品有著作權登記後,除了能夠保護自己的創作發明,更能確保商場競爭的優勢及利益。在美國仿冒產品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除了高額罰款,更可能牽涉到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網路上面對音樂及電影的觀賞,往往沒有問題,但是不是合法可以盜錄呢?MP3的機器可以迅速的錄製音樂歌曲,當然也會有設備錄製電影了,現在坊間錄製電影的速度並不快,相信在短暫的未來這些都將輕易作到,這種在網路上錄製的行為是合法或是非法?如果是非法的,擁有著作權者該如何收取權利金,相信是未來著作業者及相關法律專家面臨的極為重大的問題。前些日子賓州大學決定對網路業者付出固定的費用,因為賓州大學圖書館的電腦設備,學生可以輕易錄製音樂帶。如果讓世界一流學府的學生從事大量的仿冒犯法行為,對教育來說是相當大的諷刺。非常高興看到世界一流學府帶頭示範如何遵守法律,這不是我們一般民主法制社會所強調的嗎?審判的結果需要合乎正義,在獲取證據過程中間也是講求守法的。選舉也是一樣,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體現,如果祇強調選舉的結果,而未能在選舉過程中間合乎法制公平的原則,無疑是民主的諷刺。現在科技的發達,便宜行事的情況有許多,能不能遵守法律的精神,則是評判此社會成熟度的指標了。

實際上現在商標,專利與著作權的區分已經不是太明顯了,所以許多企業家並不瞭解,就更別說具體的申請來保護自己的商業利益,或避免侵害到別人已註冊的知識財產了。簡單的說,商標是文字或圖形的登記及保護,專利是設計的配方、科技製造的關鍵設計、新生產設備的改進及使用的登記及保護,而著作權則是較強調文藝方面的創造內容如音樂帶、錄影帶、文章內容、商品形狀的設計,比較強調藝術方面的功能。專利的登記較繁雜,一般也開銷較大。而著作權則極為容易註冊,時間也相對的便捷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