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於1990 年新創了投資移民 (Entrepreneur Investor Visa) 的規定,每年有一萬個名額給投資移民申請者,其中70%保留給投資一百萬美元者,30%保留給投資五十萬美元者 (投資在目標就業區者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此移民法案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
投資移民案的申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始能獲得移民局的核准: |
一、資金到位 |
無論一般的一百萬美元或目標就業區的五十萬美元,投資人須將資金匯入投資人個人名下或所成立的公司名下。 |
二、須聘雇員工十人 |
員工指的是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且每周須工作三十五小時以上的員工。除此之外,投資人的學歷和經歷並不計較,而投資人並不需要實際負責業務的操作,只要制定公司的政策即可。 |
至於投資的對象當然錯綜複雜,投資人必須要掌握住一些基本原則,即此種投資移民是商業性企業,若單純的投資房地產如土地,住宅而沒有積極性的企業經營是不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因為無法滿足聘雇全職員工十人方面的條件。 |
有關投資的性質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 全新的企業:一般以投資此種類型為主,較單純。
- 投資財務陷於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新整頓經營:此類型企業須要有稅務證明,在過去三年裡連續虧損,財務陷於困境。一般來說,投資此種企業,風險較大。
- 投資已存在的企業 (Existing Business), 並加以擴增,需要增加 140% 的投資額或增加員工140%以上。資金和員工最少需要滿足到基本要求 (即資金為100萬或50萬元,全職 10 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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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移民的方式有許多,因各人背景的不同而有差別,如何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往往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提供意見,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尤其是商業移民,牽涉到較多的資金及精力,在作決定前對該種移民的過程,背景有著全盤的分析及規劃後,再決定如何去作,如此以最小的花費取得最好的成果就垂手可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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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的流程圖如下:
- 成立公司﹕投資人獨資,或公司增資符合移民局規定。
- 提出投資移民申請。
- 移民局核准。
- A. 在國外領事館面談。或
B. 在美國要求面談(調整身份)。
- 面談過後取得臨時綠卡(Conditional Green Card)﹕配偶及未滿 21歲小孩同時取得。
- 臨時綠卡取得後一年九個月後申請正式綠卡,如果經營條件符合規定,則可能不需要面談,即可取得核准書,可去移民局直接換取綠卡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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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列舉一些投資移民常見的問題如後供作參考: |
問:辦理投資移民需具備什麼條件? 答:投資移民需要一百萬美金到位(在各州政府核准的目標就業區則五十萬美金亦可),另外需要聘請十位全職員工(此全識指每周工作三十五小時以上,不見得須聘請公民,但至少要有合法可工作身份者如綠卡等)。 |
問:聘請員工是否需要一次雇請十個人,該如何定位受雇人的身份? 答:聘請員工可依該企業的性質而定,並不需要一次請滿十人,若在申請時聘雇未滿十人時,必須明確訂立聘雇的計劃及經營計劃書。 受雇人每周須工作三十五小時方可算全職員工 (Full Time Employee),如果像快餐店請很多半職員工,合起來每週工作時數超過35小時,則可算作一個全識員工。但是須注意此員工的薪水須按公司薪水名冊 (Payroll)所發(須填寫I-9表格),而非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因為獨立承包商的酬勞是由投資人開支票給獨立承包商的公司,並非由勞務換取薪水的雇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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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投資移民而取得核准臨時綠卡或綠卡時,同一申請案可涵蓋那些人在內? 答:投資移民申請案若經移民局核准,投資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子女可同時取得身份,而投資者的父親及母親,兄弟姐妹及已滿21歲的子女是不能同案取得身份的,必須另外提出申請。 |
問:投資移民的資金是否一定需要從國外匯入?是否資金需要一次匯入美國? 答:關於投資移民的資金需要出具資金來源證明 (Source of Funds)。無論是銀行定存,股票買賣,房地產買賣,甚至銀行信用借款或抵押借款都是可以的。至於資金是由國外匯入或本地取得都沒有問題,唯一要注意的是購買不動產的貸款(Purchase Money Loan) 是不算成投資資金的。投資的資金並不須要一次進入美國,在提出投資移民申請時,資金必須全部到位。 |
問:投資移民的項目以何為主? 移民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何種項目可以,只有明文規定那些項目不可以,如住宅、住家公寓、營建項目、雇員是獨立承包商等,但是我們該注意到資金及雇員這兩個先決條件該如何滿足,另外該如何證明營業行為,若僅將投資資金存銀行定期存款是不能取得移民局的核准。綜合言之,有些無法變動的條件,必須逐一滿足,有些情況則可彈性處理。 |
問:投資移民除了一百萬或是五十萬這兩種以外,是否有如三十萬或是二十五萬類的投資移民? 答:按照移民法的規定只有一百萬或是五十萬這兩種,沒有其它種類的投資移民, 這可能牽涉到兩種情況:
- 此種三十萬或二十五萬指的是 E2 簽證,此項目是合約國投資簽證(Treaty Investor),是非移民的五年簽證,而非移民簽證。
- 或許是跨國公司的投資資金 (L-1)。
- 投資移民是沒有50萬以下的投資,在1999 年,移民局已大量拒絕了不足金額的投資移民案即為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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