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來美國移民有許多是帶著錢來美國作生意,到底要成立那種公司來作生意較有利?近兩年來中國大陸及台灣同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後,許多美國公司及華人企業都到大陸投資,開工廠經營,要充份利用當地的廉價且有效率的高科技人材及一般勞工,同時能享受極有潛力的廣大市場。同時,大陸的產品大舉銷美,在美國的市場佔有率已經相當的高,每年中國大陸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已達上千億美元,所以要用何種企業型態作生意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
一、如何成立公司? 股東責任為何? |
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最常見的商業組織就是公司的形態。成立公司的好處是公司能保護其股東的個人資產與公司的債務完全分開,使他們不須要對公司事務負個人責任。 |
如何成立公司?每一州都有公司法。一般州法規定公司的章程送到州政府秘書處經審核章程及確定公司名稱未與其他公司重複後,就算成立了。之後還有相關的手續如完成股東會選舉董事,任命公司重要成員,報備公司註冊資金, 申請聯邦及州報稅號碼,發行公司內部股票等等。經營公司是董事會的職權,而董事則由股東大會選出,公司的規範則是由公司內部法規 (By Law) 來作為依據。 |
公司的股東是公司的擁有者,只是就出資的部分享受股利的分配,是不需負擔公司的責任;縱使一般規模不大的公司,也應該依據股東出資發放公司內部股票,以作為股東的憑證,華人有許多的公司並沒有遵照公司法有關公司例行的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有時也沒有發放股票憑證,這是需要留意的。 |
在亞洲,中國或台灣公司的總類有許多,與美國成立公司的形態完全不同。例如﹕資本額的註冊往往在其他國家是很重要的,在美國沒有類似的規定。除了合夥之外(一般合夥人負無限責任),在美國各州,基本上公司的股東只需就注入公司的股金負擔其風險。公司營業的範圍在美國各州法律並未限制,除了銀行業務及專業行業外,原則上只要合法的業務都是可以經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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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形態有那些? |
- 以個人名義經營 - Sole Proprietorship (Doing Business As簡稱DBA或稱為Fictitious Name)
最簡單的作生意方式是用個人名字到經營生意所在的縣政府 (County) 登記公司名字,並在本地英文報紙四週刊登四次公告,無公司反對時,就取得該公司名字的使用權,基本上雖有公司名稱,實體仍是個人。因為不須要預繳800元稅金,註冊費用較少,所以剛開始小本經營生意時可用此形式來經營,但是需注意因實體仍是個人,做生意要負無限責任。等生意上軌道後,應該要儘量用公司(向州政府成立的公司Incorporated)來作生意,以避免個人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在亞洲公司與個人之間常牽扯不清,公司倒閉或破產了,債權人會到老闆或股東家裡搬東西來抵債務 ; 在美國若公司經營困難,股東或許增資、或許重整 (Chapter 11) ,或許破產 (Chapter 13 or 7) 不須要死撐活撐的,所以用個人名義作生意可以說是初期小型企業的階段,或者是夫妻小型店面的階段,以節省開銷或剛開始的過渡階段為主的經營型態。
- 公司(Incorporation in State)
到州政府成立公司,此成立的公司英文名稱為Incorporation, Corporation, or Inc., 名稱雖有不同,一樣都是所謂的股份有限公司。此情況與大陸及台灣是不相同的,公司成立的情況及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著眼點,華人朋友必須注意。股東有多少 ? 資本額有多少 ? 公司經營型態,或者股東是否為外國人,對有些公司有影響,對其餘則完全沒影響,現分別不同的公司型態如後 :
- 一般的公司(C Corporation)
股東可為個人亦可為公司或合夥 (Partnership) 或信託 (Trust),要成立時要取公司名字,在州政府查詢是否公司名字有重覆,若沒有則可保留該名字。公司地址可在商業地址或住家地址或租個信箱均可,但若有辦移民的情況時則最好用商業地址,以防移民局找麻煩。股東的名單,公司資本額,公司重要幹部名單(總經理、祕書及財務),可用不同的名字,也可用同一人。跟國稅局取公司報稅號碼,可用重要成員的社會安全卡號碼或用發起人的外國護照影本,把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送到州政府審核,州政府蓋完章後就算成立了。章程回來後可去訂購公司的整套配件,包括公司鋼印,公司內部股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記錄等。許多的事煩瑣但卻很重要。以筆者的經驗,許多華人的公司祇拿到公司章程,及公司報稅號碼 (SS-4),就以為作完了公司的註冊事項,實際上很多公司該作的事則完全沒作,真正有糾紛時,相當麻煩。例如很多公司沒有到州政府報備資本額,或許他們認為沒有報備資本額即表示公司很小,很安心。實際上公司沒有報備資本額,表示公司成立資金有瑕疪,股東個人可能要負連帶負任 ; 另外公司每年稅表是如何申報的,公司總有資本額及淨資產。若資本額申報不實,報稅資料有瑕疵,會牽涉到偽造文書或其他刑事責任,須要謹慎處理。華人用專業律師的習慣必須養成,對你作生意會是一個很大的幫助,否則在美國作生意風險會相當的大,發生糾紛時花費的沈重代價就無法彌補了。
公司的資本額不須要報的太高,早期許多華人朋友愛擺場面,公司資金報備上千萬美元,作生意時別人會知道你公司實力雄厚;但若是你生意作得不順利,外面負債很多時,你所發的股票或是你的資金並沒有到位,法院會認定是公司借貸給你,你個人須要償還此資金,可能你個人要宣告破產才能解套了。有個朋友用舊的機器設備充當他的出資資金,他公司經營不善要破產時,破產法院認定那些設備祇值三萬元,他當初把此機器設備折算五十萬元,他要補足此四十七萬元,公司才可能宣告破產,這些問題是應該小心的。
- 小型公司(S Corporation)
在公司成立後你若要選擇成立加州小型公司,填寫表格 (Form 2553) 寄到國稅局即可,並不麻煩。基本上州政府為鼓勵此種小型公司,讓其享有公司的好處,也讓其避免到雙重課稅的優惠 (避免繳公司稅及個人稅),直接按其股份比例,申報個人稅即可。要成立S公司也有一些限制,股東人數不可超過35位,股東身份必須要有美國綠卡,所以股東不可能是公司、合夥或信託了。
-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加州在九十年代才允許此種公司成立,現在許多人喜歡此種類型公司作生意,基本上在房地產開發案件或短期開發案件較適合,但是不是合乎您公司成立的目的,則須看你實際的想法。
一般的公司法律名稱叫作「法人」,如果沒有經過解散或破產的程序,他是永久存在的。但是有限責任公司 (L.L.C.) 並不會永久存在,一般的情況是他存在的期間較短,在達到公司成立的目的後,就把此種類型的公司解散了。在此類型公司成立時,股東間須要簽訂一個經營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較適合房地產開發案或者其他短期開發案。以往很多房地產開發案用有限責任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的方式經營,現在較多人喜歡用有限責任公司來經營了。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好處是,他的股東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公司稅及個人稅),有些專業人士包括律師、會計師,銀行建議客人在特定行業使用此型態的公司,值得參考。
- 合夥 (Partnership)
- 一般合夥 (General Partnership)
所有的合夥人需負無限責任,同時負責合夥管理。合夥的成員可以是公司或個人,若是個人則要負無限責任,如是公司雖負無限責任並不會影響到個人。現在較少人採用此種型式作生意,因為股東風險太大。
- 有限責任合夥 (Limited Partnership)
有一主要管理的合夥人 (General Partner) 負無限責任,其餘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祇就出資部份負責任,一般有限責任股東並無權管理經營合夥的生意。主要合夥人可以是公司或個人,有些房地產的開發案喜歡用此型態來經營。
到底作生意用何型態來經營對你較為有利 ? 一般來說要知道你經營何種生意,股東的出資及身份,經營期限等相關資料再作判斷,對別人合適的公司不見得對你合適,最好請問律師後就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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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麼是短期商業融資 (Factoring Agreement)? |
在美國成立公司後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銷售,常常沒有合約,只有訂單(Purchase Order),因此訂單要涵蓋該有的合約內容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公司的徵信部門就變得很重要,如果買方財務狀況不好,或已經要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還要求出貨的話,賣方很可能血本無歸。若是公司規模不夠大,或徵信部門的獨立作業能力不夠,可由其它財務公司來協助做徵信調查,或由該財務公司作短期融資,買方不論是否有能力清償都由該財務公司承擔,這也就是一般所謂短期商業融資 (Factoring)。是針對特定的客戶,或特定的交易,由財務公司徵信後核准此筆交易,財務公司承擔此生意退票的風險。 |
四、公司如何解散? |
當成立的公司要結束他的業務時,向州政府作公司解散的申請,只須要州財政局 (Board of Equalization) 核發無欠稅證明時,該公司就可以解散了。唯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公司在外面仍有欠債,申請解散時,該公司的負責人需要個人承擔此債務。所以如果該公司在外面負債超過資產的話,應該要申請破產,而非解散。 |
公司的股東往往不需要個人承擔公司債務,只須要就注入公司的股金負擔其風險即可。但有時股東以機器設備或現金取得公司股份時,需要照實評估。否則日後要尋求破產時,再被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追究出資的不實就划不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