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財務規劃及保護 < 5. 財務規劃 < 目錄


現在的社會很流行的一句話是如何規劃財產,實際上在全世界包括亞洲或美國都有必要作財務規劃,另外更須要有如何保護財產的觀念。人生的前半段最重要的目標是如何創造財富,接著而來的目標將不只是創造財富,保護財產及規劃財產也是同等重要了。

在亞洲由農業社會步入工業社會,繼而進入以第三產業為主的服務型社會,很重要的改變是法制社會的建立,律師的人數及服務大幅度增加。像美國加州律師的人數已超過二十多萬人,訴訟的發生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在決定作生意規劃開始前,或是生意有成累積財富後,該如何具體完善的財務規劃變得非常重要。那些部分可以先給出去,可以合理的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及作生意如何運用適當的公司或法人形態避免自己已有的財富變成訴訟的目標,則是我們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財務及遺產規劃

財務的規劃有些人用生前信託,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來處理不同的產業,很難說一定什麼樣的方式較妥當。
一、公司

我們一般稱公司叫法人,意思是他可永久存在,不像自然人會有死亡的情況。分類如下:
  1. C 公司:一般的C 公司就是我們所理解的法人,他不會死亡,股東不須就公司的責任負責承擔,只就出資的金額負擔,股東可隨意轉讓股份,股東名冊不須公開,任何重大事項的處理快速便捷。
  2. S 公司:加州為鼓勵小型公司,股東不須繳納雙重稅,公司的營業直接按股份的比例,由個人的收入及支出申報稅收;但是他有些限制,股東人數不可過多,股東必須有綠卡或美國公民身份,公司不能成為其股東,其餘公司的保護都可享受。
  3. LLC 有限責任公司﹕此種公司形態較一般公司不同,在成立公司時,股東間就簽署了協議,他的概念與法人的概念不同。LLC大部分為了某個方案而成立,或8年,10年或固定的期間。有些機構或房地產開發案很喜歡此種公司形式,但若以財務規劃的目的來說就較不適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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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夥 (Partnership)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有一無限責任股東當負責人,其餘股東僅就出資額負責。負無限責任的股東一般為較沒資產的人或公司,所以負無限責任也不在乎,但是他卻可完全負責該合夥的事業的管理。以往房地產開發案很喜歡用此形態來經營。

一般合夥 (General Partnership):所有的合夥人負無限責任,同時負責合夥管理。現在較少人採用此方式經營了,因為股東風險太大。

合夥的經營方式,有時較公司受到企業界人士歡迎,因為雙重稅的情況不會發生。有經驗的合夥人負無限責任,有權負責合夥事業的經營。但也可因管理的實際操作及他過去成功的經驗而享受相當的利潤。合夥的管理及利潤分紅方面因為協議已明確簽訂,所以在特定的場合,也是常見的經營方式。
三、生前信託 (Living Trust)

現在財務規劃許多人都考慮到使用生前信託,此乃在生前能夠對財產的使用及控制發揮到極致,而且能夠省下遺產稅的最有效的方式。信託設立人往往自己就是信託管理人(Trustee),對於信託的產業有支配的權力,而且信託可以有較好的規劃,節稅的效果好,在信託期限屆滿前,所立信託可以撤銷,此種為可撤銷信託 (Revocable Trust)。另有一種不可撤銷的信託,一般是針對支付一筆龐大的遺產稅而設計的信託,如人壽保險及捐贈給慈善機關的財務安排等。生前信託需要經過公證人公證才能生效。

一般生活信託都是可撤銷信託,設立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昂貴及費時的法院認證 (Probate)。 生前信託的種類有許多,如後:
  1. 如免稅額的信託 (Credit/Bypass Trust)﹕利用夫妻遺產稅的額度免稅而設立的信託。
  2. 雙重信託(A-B Trust)或多重信託(A-B-C Trust)﹕在可撤銷信託中,在夫或妻一方過逝後轉為多重信託,如夫妻間贈與信託(Marital Deduction Trust),夫妻生存者信託(Survivor Trust)及一般信託的關係。
  3. 人壽保險信託﹕若作為不可撤銷信託,在此信託內的財產及日後取得的保險金,是可以免繳遺產稅的。
  4. 信託人取得利潤之信託(Grantor Retained Income Trust)﹕信託人(Trustor)將固定收入的產業轉入信託,每年固定取得利潤,到達信託年限後,信託的收益再轉給受益人(Beneficiary), 此種型式是不可撤銷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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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遺囑 (Will)

在加州有所謂手寫遺囑或一般遺囑,最重要的是需要有兩個證人作證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精神狀態良好。一般後面的遺囑會把前面的遺囑廢棄掉,以免衝突。如果一個人未立遺囑,也沒有信託,在處理遺產稅時常會影響到繼承人的權益,尤其是非美國公民不能享受免徵 100 萬遺產稅,而且認證也頗費時費錢。對遺產的產業來說,處於一個相當不確定的狀態,是不利的因素。一般的人會準備生前信託及遺囑同時設立,以較好的配套來處理財務的規劃。
五、信託 (Living Trust) 與遺囑 (will) 的不同

信託基本上是生財規劃生效的方式,而遺囑是個人預先設立而在當事人死亡後生效的處置財產的方式。非美國公民並沒有100萬遺產稅免徵的額度,所以生前信託可在生前即將此財產處理掉; 人壽保險的額度應與個人資產成固定的比例,否則在死亡後九個月內以現金繳遺產稅時,可能需要變賣此財產,生活品質就完全改變了。所以信託與遺囑是不相同,而應該同時設立,作為財產處理的分配。

信託制度在西方社會已超過百年歷史了,在華人社會中現已慢慢有此觀念及必要性。我們時常聽到有身價百億的富豪,臨時死亡,遺產爭奪,兄弟反目成仇,情何以堪 ? 祇要有此財產規劃,即可輕易解決此類紛爭。

人生在青年及壯年期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事業、創造財富;在壯年期及老年期時,創造財富及保護資產是同樣的重要。我們辛苦了一輩子,財富當然應該按照我們的意思分配給親人、朋友、或者慈善機構,所以財務規劃是相當的重要,否則很可能遺產的繼承並不合我們的心意,甚至政府用遺產稅課徵了一大部份的財產,更是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