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的社會,公害問題是很嚴重的,酸雨問題、輻射污染、化學物品污染、河川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喇叭聲、音響噪音問題都時常困擾著寧靜的住家環境,到底有什麼法律基礎來保障我們住的環境 ? |
所謂公害(Nuisance),可分為私人的騷擾(Private Nuisance)和公害(Public Nuisance)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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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私人的騷擾,乃是實際不合理的干擾影響到他人所有的土地(或即將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或享受(Substantial Unreasonable Interference With Another Private Individual's Use or Enjoyment of property)。所謂實際的干擾指的是侵犯性的,造成不方便的干擾到社區裡的一個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如果只是造成受害者的過敏( Hypersensitivity)或是造成受害者土地特殊用途的不方便,均不構成私人的騷擾。 |
案例﹕ |
在住宅區興建電影院,縱使電影院有隔音設備,但是它帶來的音量及大量人群與車輛的進出,可能會對附近居民造成無法忍受的干擾,所以在電影院核准前,市政府應該舉行一次公聽會 (Public Hearing),讓附近居民、學者專家陳述他們的觀點,以及就電影院設立所造成的問題,(如音量的流出,交通頻繁,與人潮現象等),與此戲院給社區帶來的消遣享受作一權衡比較。或者是否有變通的方法,使噪音及人潮等問題減低到社區居民可忍受的程度。基本上來說,並沒有一定的結論,必須視個案的發展情況來作出決定。因此,如果鄰居音響開的太大聲,是偶爾為之,或是在週末晚上開舞會,打個招呼也就算是禮貌性的知會。一般來說,尚難構成私人干擾(Private Nuisance) ; 除非真的達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嚴重地步。至於法律上的請求,除了損害賠償外(此例中噪音干擾,損害是很難證明的),尚可請求禁止命令(Injunctive Relief),禁止被告繼續干擾。一般而言,私人的干擾,很少適用到住家鄰居的干擾,因為這是社區住家品質的問題。如果是在很好的社區,大家都有不成文的習慣,如時常修剪草坪、音響聲音不致吵到左鄰右舍,開酒會時知會鄰居一聲等,如果訴諸法律,恐影響社區的和諧,實在無此必要。 |
至於所謂公害(Public Nuisance) : 是指一行為不合理地侵犯到社區的健康、安全或住家權利。試舉例說明﹕某核能電廠發電機組故障,致使輻射線外洩,當局唯恐核子輻射線外洩的消息會導致附近居民恐慌,所以在核子輻射線外洩一週後控制住時才發佈此消息。當此消息發佈後,當地公立的衛生組織警告居民不要在附近河流中釣魚,因為輻射線可能污染了附近的魚類。某甲在核能電廠輻射線外洩後,消息宣布前,於附近河流中捕獲幾條魚,該晚全家人把這些魚當晚餐吃掉了。經過兩年後,全家人感覺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結果發現食用了經輻射線污染的魚類,某甲是否可控訴核能發電廠 ? 查證此核子輻射線外洩導致河川污染,已經造成整個社區健康方面的憂患,因此而導致該社區居民健康的損害,構成公害罪。再者,核能電廠應立即警告附近居民"勿食用有可能遭致輻射線污染的食物"。能警告而不警告,顯有過失責任,造成他人誤食受污染的魚類,導致健康受損。如以絕對責任(Strict Liability) 而言,因為核能電廠是高度危險的發電設備,當其從事此危險性行為,無論其如何注意操作,只要核能電廠輻射線外洩,導致人員受傷,核能電廠都要負責損害賠償的。 |
在開發中國家轉化為已開發國家的經濟轉型期中,環境保護是一個很熱門的話題,開發中國家生化產品為了要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往往沒有把防治污染的預算當作附加成本計算,也就是政府或企業家在生產這些生化產品時,並沒有編列預算來防治污染或購買設備來消除污染,所以成本較低廉,產品自然可以與已開發國家的相關產品競爭了。筆者認為老百姓犧牲了環境污染的代價,讓經濟水準提昇,而相關業者在賺到大筆金錢後,政府並沒有編列預算整治污染,或是科以特別捐籌設基金作環境保護,是令人相當遺憾的。在美國由於有此公害罪(Public Nuisance) 的保護,人民對抗生化工廠或高科技工廠環境污染時較有保障。在亞洲國家大都缺乏完整的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下,立法者實在該三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