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侵權行為案例研究 < 6. 侵權行為 < 目錄 | |
客人被蜘蛛咬傷,屋主是否有責任? | |
案例﹕ | |
某甲到某乙家玩,某甲在不注意的情況之下被蜘蛛咬傷,結果造成腳部腫大,某甲必須請假赴醫治療為時數月之久。某甲想要起訴某乙過失造成自己被蜘蛛咬傷,試問某乙須要負責賠償損害嗎? | |
討論﹕ | |
按屋主的過失責任,對象包括擅闖住家者 (Trespasser) ;獲許可進入者 (Licensee),包括社交客人,或上門推銷貨品的推銷員,及生意上往來的客人(Business Invitee) ,或公共場所的客人 (Public Invitee) 等。對於不同的客人,屋主所須要負的過失責任亦不相同。如對小偷(擅闖住家者),屋主沒有任何責任去通知他房屋或土地上的自然狀況。但是如果屋主在籬笆上裝有電網時,此乃人工裝置可能會造成闖入者生命的危險則為例外的情況,屋主須要放置警告牌提醒一般人的注意。 | |
屋主對社交客人的過失責任,須要就可能造成客人傷害之已知情況提醒客人;至於那些屋主所不知的狀況則沒有通知的義務。對生意往來客人,屋主負責最高程度的過失責任,必須要檢查房屋,發覺危險後予以改正並防範客人受到傷害;一般此種屋主是商業店舖、旅舍或把住家當作商業用途之情形,因為此種客人之來訪是為了屋主的商業利益,所以屋主被科以較高的過失責任,以保護客人的安全。 | |
本案中,某甲是到某乙家中玩,應該歸類為社交客人 (Licensee) ,某乙對於已知的危險並可能造成客人任何損害之情況,需負責通知某甲。現某乙並不知道蜘蛛出現在其家中,所以並不須要負通知責任。如果此蜘蛛為某乙所養的,則此類動物應歸納為危險動物 (Wild Animal) 而非家庭動物 (Domestic Animal),屋主是須要因豢養此類危險動物,而對可能發生任何人事的損害,負絕對的責任(亦即,縱使屋主並無過失,卻仍發生此動物跑出而咬傷人,屋主亦需負責任賠償損害,此亦稱為無過失責任)。 | |
某甲想要依一般過失責任向某乙請求損害賠償,某甲須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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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中,已如前述,某乙從未發現蜘蛛,或縱使其他昆蟲出現過並未有發生任何咬傷人的先例,所以某乙對某甲無任何通知責任。縱使某甲在某乙家中作客而被蜘蛛咬傷,造成他數月無法工作,以致薪酬方面及醫療傷痛方面均有所影響,但由於某乙並未違反其所負的責任,(無須通知任何屋主所不知或未發生過的情況)當然不需要對某甲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