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警察逮捕時,該如何處理? < 7. 刑法 < 目錄

在很多警匪槍戰片裡,可以看到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嘴裡常唸唸有詞,到底他在講些什麼,他所講的話與逮捕又有什麼關聯呢 ?

美國亞歷桑納州在七十年代有個非常出名的判例,此判例對有關人權及證據法有相當大的影響力。這就是今天大家都知道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內容如下:
  1. 當事人有權利保持緘默。
  2. 你在警察面前所說的一切,以後若被起訴可能成為不利你的呈堂證詞。
  3. 你有權利聘請律師。
  4. 如果你沒有錢,政府會提供公設辯護律師為你辯護。

很多華人對此米蘭達警告並不清楚,所以會使自已陷入非常不利的情況。例如警察來問話的時候,如果你認為對你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你當然有權利拒絕回答任何問題。並要求你的律師到場後才回答任何問題,你如果很明確的告訴警察,你不願回答,若警察依此所取得的口供或自白在法律上是沒有證據效力的。請切記不要用以往亞洲的觀念,心想拒絕警察的態度會不會引起警察的反感 ? 這種自已內心的掙扎對解決問題絕對沒有好處。

同樣的情況,當警察到你家敲門後,你去開門時,他如果問你,他是否可以進到房子裡面,你該如何回答 ? 最好的答案是問警察你是否有搜索票(Search Warrant),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除非經過你同意,否則警察是無權進入你的屋子的;可是當你同意他進屋時,任何犯罪物品被他看到則有可能便成呈堂證據,而不利於你。入境隨俗非常重要,你不須要讓你的權利打折扣來證明你是良民,你也不須要跟警察爭辯來證明你很懂法律,該找律師時找律師,該保持緘默時保持緘默才是聰明之道。

在美國的華人圈,有華人因不耐煩警察的問話,而拒絕回答,並作出拒絕的手勢,後與警察發生推擠,而被警察控告襲警、拒捕等罪名。把握住基本的原則,知所進退,就不會有無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