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搜索權的範圍 < 7. 刑法 < 目錄

在警匪片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警察到某涉嫌人家中持搜索票(Search Warrant)去蒐集證據,到底那種人可享有憲法第四條修正案的隱私權(Legitimat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一般講起來,擁有這住宅的人或是搜索的地方是此人的住家,無論其是否擁有此住宅,可享有此隱私權。除非警察持有合法的搜索票,否則任何人符合上述兩者條件之一者皆可拒絕警察的搜索。

至於合法的搜索票(Search Warrant),它所包含的內容及簽發的過程如何呢 ? 一般來講,警察人員具備足夠的理由(Probable Causes) 提報檢察官,附上一份具結書(Affidavit)以供檢察官判斷是否有足夠的理由簽發搜索票,所以當警察人員取得搜索票後必須在適當時間之內執行搜索的目的,否則此搜索票依法失去其效力,且警察機關不得假手他人來執行搜索。至於搜索票上那些內容是必須具備的呢 ? 搜索票必須記載搜查的處所(Place)及那些項目可被扣押(Seized),至於搜索對象倒不一定要記載。
案例﹕

有線民密報某甲有收藏贓物之嫌,而且指明此音響是Sony的品牌,警察機關依法申請搜索票。檢察官鑑於此線民信譽不錯,簽發了搜索票,記載在搜索票上此為Sony之音響及涉嫌人住所(其藏音響之處所),警察持搜索票找到某甲之住所開始搜查,警察先找到一套山水音響,其後找到Sony音響,在臨去前又發現一套Sanyo音響,警察把三套音響都查扣了,找到某甲,某甲承認三套音響都是買回來的贓物,到底有幾套音響可作為證據控告某甲呢?
討論﹕

答案是兩套,因為搜索票搜索的目的是Sony音響,在此目的未執行完畢前,搜列到的證物都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當警察搜到Sony音響時,此搜索票所記載搜索的項目已經執行完畢,在此之後搜索到的任何物品均將失去法律上的效力,所以Sanyo音響不可當作證物來指控某甲。

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一般來說,你有權利拒絕警察的搜索,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警察雖沒有搜索票依然可以合法的搜索,筆者概略把此分為三類來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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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無搜索權的住家搜索

此可分成兩種情況,使警察無搜索狀的搜索變成合法搜索。
  1. 警察合法到住家,不經意間發現犯罪之器械或違禁物品,而有足夠的理由相信此為犯罪之器械或結果。例如某甲報案家裡失竊,警察到你府上作筆錄時,不經意地發覺到櫃子上有海洛因,警察把海洛因帶回去後可以當作證物。
  2. 住家所有人同意警察搜索,則警察所搜出來的證物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謂同意指的是自願及明智的決定,所以稚齡兒童的同意,是不是有法律的效力是相當有疑問的。要注意的是如果兩人合租公寓,每人有權使用公寓的設施,則其中一人同意警察搜索公寓,從他人房中搜出的東西,是有合法的證據力的。
二、無搜索權的汽車搜索

概括的說有三種情況,可使警察無搜索狀的搜索變成合法搜索。
  1. 合法逮捕附帶的搜索:當警察合法逮捕涉嫌人時,附帶的搜索是合法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警察的安全(涉嫌人身上或車上可能藏有兇器)及防止涉嫌人銷毀證據。試舉例說明:某甲搶了銀行後,警察追蹤把某甲攔下來,除了逮捕他外,警察有權搜查他的身上及車內是否有槍械,及搶得的金錢或其他證據。基本上此例外的搜索需要與逮捕同時及同地為之(Contemporaneous in time and place with the arrest) 。
  2. 有足夠理由懷疑車子的搜索:警察有足夠理由懷疑汽車駕駛人犯了罪,或車上有犯罪的證據時,警察有權把車子攔下當場搜索,或拖回警局搜索。不需要同時或同地搜索,因為車子與住家的隱私權標準不同,車子一般人不會有很高的隱私權要求,所以警察有較大的權力範圍行使搜索。
  3. 警察依據其經驗有足夠懷疑某人,得查攜帶物品(Stop and Frisk):無論是開車或走路,當警察覺得涉嫌人舉動慌張、怪異時,警察有權搜索,一般此種搜索僅是探索藏武器的部位,而不能搜索其他東西。試舉例說明:當警察懷疑某甲攜帶武器時,警察搜他的身,結果沒有發現武器,卻發現了一小包海洛因,到底此海洛可否作為證據指控某甲企圖販賣或持有海洛因呢?如果警察沒有足夠理由認為某甲攜帶海洛因,而此又不能歸納於無搜索票搜索的例外情況,此海洛因不得當作證據,作為指控某甲涉嫌販賣或持有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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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捕逃離現場的重刑犯(Hot Pursuit of a Fleeing Felon) 及其他緊急情況,如在危急中小孩,火燒的情況及致毒的食物等。

所謂追捕逃離現場的重刑犯,指的是所犯罪行可宣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犯罪(如搶劫、偷竊、強姦等),而此追捕不需要搜索狀或拘捕狀(Arrest Warrant),甚至於可從公共場所一直追捕到私人住宅內。所以要構成Hot Pursuit 的條件解釋是嚴格的,如果在犯案四個鐘頭以上絕無可能稱之為Hot Pursuit,一般講起來在三十分鐘左右皆可稱之為Hot Pursuit。

至於其他緊急狀況不需要搜索狀,是為了社會安全及福利政策(Public Policy),是可以瞭解的。

在所謂法制國家裡,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的劃分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要尊嚴的生活著,每一個人必須要暸解到自已有義務去作什麼,警察治安人員有權利要求什麼;如果你沒有義務去作,而你又沒作,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根本不須要感到內疚;例如有人要搭便車,你沒有義務去載他,如果你載他,他身上攜有武器或違禁物品不是找自已麻煩嗎 ?可是如果發生車禍,你如果不趕時間,別人請求你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又何樂而不為呢? 這是人性的問題而不是權利和義務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