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言論自由 < 8. 憲法 < 目錄

你有權用示威遊行來表達你的觀念

言論自由是表彰一個社會民主法治的櫥窗,此乃東方人自傳統歷史上最缺乏觀念的名詞,而美國則是繼承了歐洲的文化,不需要歷經百年的動亂,慢慢隨著風土人情的變化,把言論自由詮釋的比較好的地方。但美國在二次大戰後居於世界獨強,不免產生許多干涉他國內政的言行,則是讓人擔心的地方。筆者先澄清一個觀念,言論自由在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沒有絕對的,關鍵在於如何執行及保障言論自由。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在美國發展的結果,已演化成為以文字、書面、言語、畫面、播音的表達自由 (Freedom of Expression),列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可見其重要性及影響力之深遠。

提到言論自由一定跟示威遊行有關,示威遊行是憲法所賦與的基本人權,是不允許被任何政府剝奪的,而最重要的地方則是場所的問題。在傳統上有兩個地方的示威遊行是絕對允許的:即公園和人行道(街旁),這些即是所謂的公共場所。而有些地方是幾乎不可能被允許示威遊行的,如軍事基地、法院、監獄及聯邦政府辦公的處所。

首先討論公共場所的示威遊行,政府如果在適當的管制時間、地點、方式原則下,符合以下三要件,可約束言論及集會自由。
  1. 法律本身必須為中性 (Neutral) 。
  2. 嚴格解釋符合政府重大利益 (Significant Government Interest)。
  3. 有足夠的管道讓人民有機會表達他們的想法,不能禁止人民示威遊行。祇能不准人民在某些場合遊行,而人民可退而求其次的在公園或街道遊行。
( 返回目錄 )

憲法為一國至高無上的法律,任何法律或行政命令與之牴觸,皆為無效。而示威遊行及言論自由是無法分割的,憲法賦與人民此種基本人權的目的,是要讓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在資本主義的社會,勞方沒辦法與資方相抗衡,如果勞方不能團結一致用行動來表達他們的觀念,言論自由如同虛設。而示威遊行如果濫用極易形成暴民,不但影響經濟發展,亦會影響到社會安定,所以適當的法律規範是極為重要的,而此規範最重要的就是公平性,不可對任何團體有所偏好或有所壓抑。

任何法律條文約束言論自由必須要明確,讓人民有所適從,如果該條文模糊不清,使人民無法明確辨認何時會觸犯刑法時,該法律條文可能因此而違反了合法程序(Due Process)-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此稱之為模糊準則(Vagueness Doctrine)。試舉例說明:法律規定對於有爭論性的新聞評論,報章雜誌應該給被評論者一個辯駁的機會,但善意的評論不在此限。此但書所謂善意的評論 (Bona Fide News Story),並未說明何謂善意的評論及認定的標準,給人民無所適從的標準,所以違反了憲法的合法程序,而成為無效的法律。

法律條文如果限制言論自由過份廣泛,而侵害到受憲法保障的範圍,此法律是無效的,此稱之為廣泛準則(Overbreadth Doctrine)。一般來講,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在下列五個範圍內並不受到保護:
一、 會導致立即,明顯無法律秩序的危機(Creates a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of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所謂無法律秩序,包括了暴亂或是未經核准的示威遊行。所以如果有學者主張加州應該獨立,這是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可是如果有人在公園演講題目是加州獨立,如果一般人認為演講完畢後會產生無秩序的行為,如未經申請,或未經核准的示威遊行或暴亂的情況,有關當局得禁止此類演講,因為此不在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的保謢範圍。此區別是很微妙的,讀者是否該思考亞洲國家反對黨派的行為是否合法 ? 總之,言論自由並不是任何違背法令行為的護身符。
( 返回目錄 )
二、在法律條文嚴格(狹義)解譯下會導致爭戰性的文字 (Fighting Words)

此所謂爭戰性文字主要指的是易引起種族、爭戰、或暴動的挑逗性文字,如反越戰的演說、種族歧視的演說等。
三、言論、影片、表演帶有色情成份(Obscene)

英美法法院採陪審團制度 (6~12人),由一般成年公民組成,對案件並沒有先入為主的觀念,在審理色情影片或雜誌的時候是最有效果的。因為認定色情的標準,是以此社區成年人的觀念為主,而不是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往往是最不客觀的,有的非常先進,有的卻失之保守。多年前台北鬧出世界級的笑話:禁止畢卡索先生的畫展,因為他出名的畫幾乎都是赤裸的女子,有關當局認定此為色情。這些權威的專家到拉斯維加斯看利豆表演時 (Lido show),大概都帶墨鏡,一方面可以遮掩身份(或讓別人以為是名人),另一方面可以有朦朧美。
四、言論涉及民事賠償的誹謗罪(Defamation)

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雖對公職人員 (Public Official)及公眾人物 (Public Figure),誹謗罪認定標準較嚴格,但絕不致於「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惡意 (Malice) 要件符合時,仍是構成誹謗罪的。
五、欺騙性廣告的言辭

商業廣告常常強調自已的優點、特色,可是如果過份誇張或導致欺騙性效果的話,並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內。例如在華人圈內有家房地產補習班廣告打出「哈佛大學也學不到的知識」,查該補習班大約沒人在哈佛大學畢業,也沒人曾在哈佛大學任教過,引用「美國名校都學不到的知識」,非常可能涉及到誤導性的傳播(Misleading Advertisement),不可不慎。
( 返回目錄 )

至於集會或示威遊行在合理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約束下是合法的,一般市政當局會要求示威遊行,或集會需取得許可或執照。此時市政當局負責人不可依其喜好來決定是否給予許可;換句話說,市政當局必須定立明確的標準有關集會或示威遊行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遊行的範圍,來決定是否許可其集會。不可因政治團體不同的色彩而採取不同的態度。如果市政法規給予負責人決定與否的大權,則此法規本身無效。其效果將導致示威遊行者根本不須理會此法規,直接付諸行動。而如果市政法規確立許可與否的標準,市政當局拒絕了示威遊行的申請,則示威遊行者必須選擇其他地點來遊行,或是尋求司法救濟了。

基本上美國非常保護一般人民示威遊行的權利,所以不同族裔的人,或不同政治信仰的人都可在適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申請示威遊行,而美國執法人員對示威遊行者保護相當嚴密。相對地,對示威遊行者要求亦非常嚴格,如果有示威者超越示威核准的地區,執法人員一定嚴厲的制裁;不是幾個警察把他架回去,就是打得頭破血流,絕對沒有新聞媒體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因為示威者如果不守法,他憑什麼享受示威的權利。而如果執法人員不嚴厲執行法律,示威者如何能夠被好好的保護,又如何保護其他人。民主法治的國家所以成為民主法治,在於每個人都瞭解到自已的權利在那裡,自已的義務在那裡,示威遊行者的義務在守法,他的權利在表達他的理念。

一般東方國家示威遊行者及執法人員都無法明確瞭解權利義務的界限,一遊行就形成暴民般到處破壞,而執法人員亦拿捏不準執法的分寸,往往形成暴力對峙的局面,無疑的這是一種悲哀;希望日後能看到在美華人能夠好好運用示威遊行,表達不滿意的地方,發揮華人政治的理念,更希望海峽兩岸的同胞用示威遊行表達合理的政治信仰,而不是暴民遊行或為反對而反對,則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