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宗教自由 < 8. 憲法 < 目錄

美國這個國家是由各地來的移民所組成,所以美國創國者(Land Father)體會到尊重各國移民不同種族、文化背景,所衍生不同的宗教信仰。經過時間及文化層次的提昇,美國的憲法不符合時代所需,於是憲法產生了修正案,於一七九一年產生了十條憲法修正案,發展到一九七一年憲法修正案增加到了二十六條。美國人在移民精神薰陶下,除了堅持自已的理念外,也被訓練出尊重別人的想法、理念。美國人有一句名言:「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說法,但是我會為你有權利發表你的言論而戰。」多麼寬廣的胸襟及氣度。如果應用到宗教自由方面,則是:雖然你我有不同的宗教信仰,但是我會為你有權利信仰你的神而戰。美國雖祇建國二百年,但是她的精神及氣度卻不是地球上任何一個國家所及的。兩百年來民主、法制逐漸的成熟,筆者觀之不外乎「尊重、包容、守法」三者而已。

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說到宗教自由,包含者兩方面的意義,一為不可立任何宗教為國教(Establishment Clause),另一則為宗教信仰的自由(Free-Exercise Clause)。
一、宗教信仰的自由

其定義為任何人不得因其信仰而被懲罰;所以,當你堅持你的信仰時,任何人或任何政府不得入你於罪,政府也不能因為你的宗教信仰而拒絕聘用你。
案例﹕

某州政府法律明定稚齡孩童生病時,不論父母或監護人反對與否,為了孩子的安全必須要送給合法醫生治療。某甲現有三歲兒子,某日發了高燒,某甲的宗教信仰是不送醫院治療,而以禱告來為孩子治病。現某市立醫院知道此情況,該市立醫院可否依該州法律規定,強制某甲帶幼兒到醫院來診治?
討論﹕

基本上法院會衡量該幼兒生的病是否一定須到醫院診治。我們以不施予醫療是否會造成生命危險,與該宗教的禱告治療是否在人類現存知識有醫學根據來作比較,如果法院認為該禱告治病並沒有醫學根據,而該幼兒不施予立即治療可能造成永久性傷害,則法院可強制某甲攜同幼兒到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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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甲有子十二歲,並未到學校就學,學區總監知道了請某甲送小孩來上課,某甲基於宗教信仰予以拒絕,學區總監告到法院,法院該如何審理呢?
討論﹕

法院應該就該宗教信徒的案例調查,是否該宗教信徒的小孩都未到學校受教育 ?是否這些小孩作人處事或犯罪率較高?是否他們有能力謀生?來衡量比較,結果發現該宗教信徒都群居一起,年輕人謙而有禮,他的宗教把這些年青人教育的並不比學校教育差,基於信仰自由,州政府並不能證明強迫該群年輕人受教育可以達到政府的利益,該學區總監結果是敗訴的。由此我們可知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權,政府要剝奪此自由必須要有重要政府的利益才能有合法的效力。在美國至今為止最高法院的判例並不認為「義務教育」為基本人權,如果教育小孩並沒有缺失,基於宗教信仰沒有義務一定要送小孩去學校上課。

至於對元首致敬及對國旗致敬,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均認為,基於宗教信仰如果認為不得對偶像崇拜,是沒有義務致敬的,但是宗教信仰自由不能漫延到政府的安全性,每個人必須要效忠憲法,擁護合法政府,不得叛離憲法崇高的主張。筆者並不認為有義務對元首致敬,倒是基於禮儀可以對他們致敬。總統任期最多兩任,他在任時對他崇敬有加,下野後又敬鬼神而遠之,大可不必如此現實。基本上對元首致敬乃是君權神授的產物,在民主思潮下,總統不過是個公僕,作的好的公僕對他喝彩是種鼓勵,作的不好的公僕罷免還來不及,所以致敬與否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不過致敬倒不需要形式上的致敬,越是形式化,越容易塑造元首的偶像化或是神化,這都易流於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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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立任何宗教為國教

它的定義是這樣的:任何政府措施須要符合下列三要件才不致違反「不准設立國教」之原則
  1. 法律必須是非宗教性的目的(Secular Purpose) 。
  2. 此法律之主要效果及目的不在導致鼓勵或禁止宗教。
  3. 此法律不致導引大量政府行為與宗教糾纏不清,換句話說,即不得立法導致政教合一(Not Produce Excessive Government Entanglement With Religion) 。
任何政府的措施在高中或其以下的公立學校一般講起來皆是從嚴解釋,例如不得利用公立學校的設施在下課後從事宗教性的聚會;政府不得補助教會學校老師的薪資;政府不得對教會學校學生父母稅金上有所便利,除非公立學校學生父母也得享有相同的便利。總之,任何政府的措施都要符合此三要件,不得有例外。而在大學或學院的學生因為其年齡漸長,具有獨立判斷的能力,解釋上就不是那麼嚴格,祇要任何社團皆平等視之,循學校的規定即可申請利用學校設施從事傳教或是聚會,而不致違反此「不准設立國教」的原則。

唯一的例外是政府得在公園擺設聖誕節的裝飾,此指的是聖母像及聖經裡面提到的人物。其原因在於聖誕節的由來及其宗教背景已經與美國文化習習相關,此已經形成文化的一部份,而不光是宗教單方面了;美國最高法院判例亦不認為此違反了「不准設立國教」的原則。

美國某些保守勢力,多年來一直在孕釀造成政教合一,欲立法通過公立學校午餐前明令要給予學生禱告的時間,這違反了開國者(Land Father)的政治理想,也使美國傳統思潮的「尊重、包容、守法」精神有個不可彌補的創傷。任何人在餐前均可禱告,沒有人限制別人不准禱告,但是如果明文規定禱告的時間,那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或宗教信仰不需要在餐前禱告的人沒有義務忍受這些。說明白一點,是當政者在玩弄人民的權利、義務的問題,如目前的情況,公立學校的學生有權利在餐前禱告,如果立法通過公立學校學生在餐前須給予禱告的時間的話,公立學校學生便有義務在餐前作些事情,這在法律上講起來差距如天壤之別。類似玩弄權利、義務遊戲的如「獨尊英語為美國官方語言」此種立法,美國少數民族的比例很低,來到美國後也都儘可能勤練英語,尤其第二代英語講的比母語好的多了,為什麼在大家都在講英語的美國會有人發動「獨尊英語為官方語言」此種荒謬的立法呢 ? 他們想要剝奪少數民族有講任何語言的權利,轉化為必須要講英語的義務。這些都是表面上理直氣壯,陰謀是打擊少數民族的競爭能力。按民主法治的本質即在權利、義務的明顯畫分,在獨裁國家幾乎都是義務性質的要求,法治人員要搜查你家,你有義務讓他查,反正你沒有作姦犯科,刑不至於你;而民主法治國家則是我有權拒絕任何不合法定程序的搜查。

筆者是位虔誠的基督徒,但是對強行政教合一的立法或行為不敢苟同,希望美國的社會保持著「尊重、包容、守法」的泱泱不度,不要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假民主,更不要有類似「多數暴力」似的種族歧視出現。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少數族裔要有勇於表達自己意見的情操,尤其是在宗教信仰方面,要爭取不同宗教信仰的尊重,更要學習尊重別人的不同宗教操練,社會才能和諧,國家才能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