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家庭法及財務規劃的關聯 < 9. 家庭法 < 目錄

在美國因為對婚姻觀念的淡泊,華人對美國文化融入的差距,以及面對生活的壓力,所以離婚率是偏高的,往往在婚姻前的協定 (Pre-nuptial Agreement) 變成很重要的文件。華人的保守性格往往認為這是對婚姻的不尊重,或是輕視愛情的基礎而認為婚前協議是不必要的。其實剛好相反,婚前協議是對愛情的重視,因為不貪圖配偶的現存財富,單純為了愛情而結合,不是為了對方的財富而結合;若愛情不存在的時候,不會爭取配偶的各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祇是就一定的金額來維持現在的生活水準。

姑且不論婚前協議的重要性,如果我們要作婚前協議書的時候,我們該要注意那些事情呢?那些財產是丈夫的各別財產,那些財產是太太的各別財產,要把雙方所有的各別財產都列進來,否則配偶可主張未列進各別財產的產業,他可以共同擁有。以加州為例,夫妻財產則是共同財產制 (Community Property),婚前的財產為其各別財產,由他所產生婚前或婚後的收入、利息等仍為他的各別財產。婚前協議書若沒有照實公佈配偶雙方全部財產的情形時,他方會主張因誤導而認定此協議書無效。當此協議書完成時,若有房地產,最好讓對方簽放棄書 (Quitclaim Deed) 在縣內地政局完成登記,等於有了雙重的保障。

在美國夫妻不論結婚多久,若有一方要結束婚姻關係是非常容易的,所以在美國可說是結婚容易,離婚也是相當容易的國家。在台灣有所謂協議離婚,基本上是一紙協議書加上兩個證人簽字即生效。但若夫妻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則另一方必須要申請裁判離婚,要符合一定的情況,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主要的情形,如通姦、一方不能人道、或被判刑多年等。當然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任何一方犯通姦,另一方常找所謂徵信社搜集通姦資料、照片等再配合警方捉姦在床的社會新聞,達到離婚的目的。在美國一般並沒有此種協議書的協議離婚,是藉著法院的申請離婚訴狀,雙方在離婚條款及內容完全同意而簽字,經法院認定而達成離婚;或一方申請離婚,另一方收到離婚申請書及傳票後不答辯,一個月後以缺席判決方式達到離婚的目的,基本上在美國所謂的兩願離婚(或協議離婚)是以此兩種形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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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便要打離婚官司了。離婚的條件談不攏,主要在爭執小孩的撫養權(Physical Custody)及財產的爭執。如果有婚前協議書,則財產方面就沒有什麼好爭執的了,而小孩的監護權(Legal Custody),一般是共同擁有的,而撫養權歸屬誰而已 ; 在台灣,小孩的撫養權大都歸屬於男方,因為台灣的民法原則上還是較偏向男性沙文主義 ; 而在美國,撫養權大都歸於女方,除非母親有不符合撫養小孩的絛件存在的例外情況,至於女方的薪水高低或有無薪水並不是考慮的依據。

離婚在美國時常發生,如何經營婚姻及如何作財務規劃是同樣重要的事情。有些人事業非常成功,可是對財務規劃卻完全不懂,婚姻關係亮了紅燈,又不懂得經營婚姻;草率的離婚,結果財產就減少了一半,生活水準就大幅降低了。因為同樣的收入要分給兩個家庭用,小孩歸屬太太養,妻子及小孩的撫養金,可能2/3的收入跑到了離婚妻子那裡,現有資產少掉一半,要維持同樣的生活水準太難了。何況夫或妻對於離婚後的生活要調整好,一般須要2~5年的時間,所以離婚一定要謹慎。

如果懂得財務規劃的人,越離婚可以越發達,如某位影壇玉女,離了多次婚姻後,每離一次婚就增加大筆財富,因為她交往的對象,在國際名流中非富即貴,除了她的美色、氣質外,她的財務規劃能力,及婚前協議書的條款對她都極為有利。

在加州有所謂簡易離婚,類似於海外的協議離婚,它仍舊須要經過法院的程序;他的內容及過程較為簡單,但是須要符合條件即結婚五年以內,沒有小孩及沒有房地產的夫妻。某甲的宗教信仰是不送醫院治療,而以禱告來為孩子治病。現某市立醫院知道此情況,該市立醫院可否依該州法律規定,強制某甲帶幼兒到醫院來診治?

另外作財務規劃的一個重要時機,在取得綠卡身份前,應該將資產匯入美國,因為取得身份前在國外賺的財富是不需要在美國繳稅的。往往許多移民忽略掉了,或者根本不知道,有了移民身份後,許多財務規劃就太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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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多移民不願入籍美國,僅保留綠卡身份,一方面怕入美國籍以後須要繳全球稅(Global Tax),另一方面大部份時間在海外,須要處理海外的企業及財富。實際上美國在多年前早就將美國公民的全球稅,改為擁有美國綠卡身份就須要申報他的全球收入。所以如果可以入籍美國應該儘早申請入籍;現在有那一個國家不在徵收其國民的全球稅,又有那個國家徵收得到,這是現實的問題。

在綠卡身份取得前,您從國外匯入美國的資金都是您作生意的本錢,不是您的收入當然就不用繳稅 ; 如果取得綠卡後,仍用您個人名義從國外匯錢到美國,那算是您的收入,理論上要繳全球稅,很大的一部份因此須要繳稅,雖然美國國稅局不知道,但是等到他們查到的時候,當事人就會很傷神了。

綠卡快要取得前,將海外資產儘可能匯到美國,是重要的決定。如果還未匯入美國,就不該匯了,或是用財務規劃的方式,或是用符合美國稅法免徵收稅的條件下匯入美國。在台灣及大陸財務規劃觀念還沒有那麼普及的情況下,資金進入美國須要作整體的規劃,否則美國的稅法是很嚴厲的。記得以前有一位美國人朋友,他們夫妻設計了一套方式不用報稅,結果在多年未報稅的情況下,被美國國稅局查到,這麼多年稅金加利息加罰款,他們當然只有宣告破產一途了。

在現代的社會,一般人必須懂得財務規劃,縱使您要贈與一般人也不能亂贈與,例如每人每年贈與同一人有一萬元的免稅額度,如果在同一年贈送同一人五萬美元,您有四萬美元須要繳納贈與稅,如果您沒錢繳納的話要鬧出笑話了。懂財務規劃很重要,有基本的美國稅法知識更重要。像上述的情況,如果是捐贈非營利慈善機構的話,當然就可免稅 ; 但夫妻可各贈與一萬元給受贈人,在年底跟年初給四萬美元就不用繳稅了。

移民前的財務規劃,結婚前的財務規劃,及婚前協議書,對我們的生活品質的維持很重要。 在我們青年的階段要在學業上多充實,其後在事業上多衝刺;到壯年除了衝刺於事業及人際關係外,也要開始懂得如何守成。除了財務規劃外,更要懂得財務保護,在晚年的時候才能夠隨心所欲而不會有所遺憾了。所以每個人對於法律顧問的重要性是不該忽略的,否則拚搏了一輩子,因為沒有法律顧問的建議及規劃,作生意不小心,搞到傾家盪產怎麼會划得來。美國法律細如牛毛,我們不須要自已懂,祇要有法律專業可以諮詢,作決定前有個方向來參考,就不須要擔心美國很多人會濫訴訟了。台灣盛香珍食品公司在2003年加州高等法院的三個侵權行為案件,賠償金額超過美金五千萬元即是一例 ; 美國有所謂懲罰性賠償 (Punitive Penalty) 的案例,賠的金額會相當可觀,當然在台灣或大陸並不完全承認此賠理論,也無此觀念,可是當我們要進軍美國市場;或要移民美國,我們就必須清楚這些規定了,為了生活的舒適,到底須要入境隨俗的。